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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构成。这还需要问吗?看看周围人,再稍微想想就知道不会构成的。如果这都可以构成敲诈勒索,那所有讨要彩礼的女方和他们的父母都该抓起来了,监狱也该满了。因为,所有讨要彩礼的都会说,不给彩礼就不结婚。
当然,既然作为法律人,还是从法律角度解释下为什么不构成。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胁迫或其他手段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想把不应该属于自己的钱居为己有。
第二,必须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这种威胁或者要挟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必须是以要损害被害人已有的利益为要挟或者威胁,比如说贬损被害人的名誉、威胁被害人极其家人的安全等,而非使被害人不获得某种利益,也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第三,敲诈勒索的数额必须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立案是有门槛的,并非所有的敲诈勒索都可以构成犯罪。偶然的数额较小的敲诈勒索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只有上面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索要彩礼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我们来看看索要彩礼的行为。
首先,索要彩礼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社会情理上来说,彩礼并非是非法占有,而是一种按照约定俗成的习俗,虽然不值得提倡,但索要彩礼也不能认为是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不结婚从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要挟或者威胁?
我们刚才说了,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或者威胁必须是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实施,是损害被害人已有的利益。不结婚是一种作为,没有人可以要求女方必须和某人结婚,而不结婚只是使男方不能和女方成为夫妻而已,并没有损害男方原有的利益。所以,不结婚无法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要挟。
综上,以不结婚为要挟索要彩礼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只是某种意义上是讨价还价而已。
当然,要接受不了彩礼的要求,完全可以分手再谈嘛,天下这么大,总有不要彩礼的好姑娘。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这个不算。
敲诈勒索,我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侧重的是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真要算,那可能算是这种借婚姻索要财物的行为。但彩礼又相对特殊。彩礼算是一种民间习俗。女方出嫁,男方支付彩礼,这已经成为一种风俗习惯。特别是我们法律也对返还彩礼的情况进行规定,其实也就是认可了收取彩礼的行为。我们现在官方强调并打击的主要还是天价彩礼的情况。
结婚这个事情,肯定是自由。如果对方不愿意结婚,那谁也不能强迫对方结婚。如果对方要求彩礼,你不同意,你也可以不结婚。这就是婚姻自由。至于将对方要彩礼的行为算为敲诈勒索,这个就有点偏离实际情况了。
鲍毓明案确实扑朔迷离,他不像一般的性侵幼女案。不管鲍毓明最终该担什么罪,都是罪有应得。
最起码一点,当2015年10份李星星(化名)母女俩人在南京见面时,他说,第一眼看见那女孩就感觉太大了,起码有l米7高,后来星星妈妈把孩子的凄凉的命运讲给他听,他说孩子挺可怜,,就想帮帮她,女孩见到他也一见如故。
按道理说,鲍某收养孩子开始是准备收养婴儿的,在QQ上与星星妈妈一联系,星星妈妈应该把孩子的年龄告诉他了,孩子那时13岁,鲍某42岁,他是律师,明显知道单身男人收养女婴要相差40岁以上才能具备收养的条件,为什么听说女孩巳13岁了,还要与星星妈妈见面呢?见面后又把自己说成救世主。"对他最好的人","要星星不给月亮""忘恩负义"等等,我认为,当他决定要收养星星的时候,就不怀好意。
他们十月份见面,当时星星并没有随鲍某前去,而是保持互联网联系。当年跨年时鲍某从北京到南京接星星去天津过跨年的,当晚就性侵了她,犯下了罪恶的种子。那一年,星星刚好十四岁,鲍某是律师,当然知道怎样归避法律责任。因为与过了十四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的,就不会算是强奸幼女。
一切都是鲍某设计好了,鲍某与星星见面时是2015年10月,与过年只隔三至四个月,你一个四十多岁的老男人就敢说与13岁的小女孩谈恋爱?你当时不是说要收养女吗?你说现在跟女孩是恋爱关系,并晒出了录音以及对话作为证据,我姑且不说证据的真假。要搞清楚你们并不是谈了很久的恋爱才同居的,而是你性侵了小女孩以后你用糖衣爆弹砸晕了她。
鲍某得到了一个14岁的小姑娘的身体,自以为自己是胜利者,本只想花点小钱玩玩,哪知道小姑娘也不是善茬,因为14岁时就被侵害了,抓住了这个把柄,就要求得更多,甚至要全世界。
犯法了就是犯法了,他不犯法,别人能抓住他的把柄吗?犯了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他冤?法该。
这个案子分三个阶段:
1.案子刚曝出来给我们看到的信息是养父强奸14岁养女,这样乍一看,养父罪大恶极!女孩完全现在被剥削被强迫的位置!非常悲惨!(女孩给出了点图片的证据,从女孩角度媒体给出的信息)
2.随着案子进一步发展,更多的证据被爆料出来,原来养父并不是养父,而是大人之间的交易!大家觉得女孩好惨,被两个大人当作交易物品出卖!还是处于被迫状态!(大叔给出了有力的证据,更多的认证出来说明,同时女孩方面也有口头上的说法)
3.案子发展到现在,又有了更多的证据!女孩因为这个交易过上了奢靡的生活,由于自己的任性惹怒了易主,易主想结束关系,于是女儿觉得好日子到头了,不想结束于是想出各种办法,最后实在挽回不了就给了一口价,但是价太高易主不同意,双方闹得不愉快,女孩当要破釜沉舟了!(大叔爆出了电话录音,两人的关系浮出水面)
总结!奉劝各位大叔不要再打18岁以下女孩儿的主意了,首先14-18岁的女孩已经非常成熟了,你也经不起诱惑而且在舆论当中占据了绝对的上风,这个小女孩在未来又可能利用这个无论上风搞到你身败名裂,哪怕给了自己觉得的足够的物质付出你终究是做出了不道德的事情!20岁以上的姑娘跟你在一起会用成年人的思想和你在平等的位置考虑问题,而小女孩永远觉得自己是小女孩,你就是欠她的!
这件事又可能大叔没有触犯我国现有的法律,但是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逃得过法律的制裁逃不过道德的指责,不管小女孩是不是反咬一口,这位大叔终究是做了不该做的事!大叔很有可能不能定罪,但是最后没有赢家!
鲍某明律师说自己是受害者,谁信?他妈和姐姐己经把话说明。等小女孩到年龄在结婚,是标准的旧社会遗毒“童养媳"。先强奸已成实事,而后威胁+金钱诱惑,奸淫少女长达三年。三次报警都不能救小女孩于水火,最后选择自杀来证明无奈!苍天在天,鲍某人这个衣冠禽兽丧尽天良,是个心理变态的大魔王。虽精通法律也难逃法网,送他一句话"玩火者、必自焚“才是他鲍某人最后的下场!
鲍某某这个案子根本没有什么扑所迷离的说法,两边对外说的话其实是高度一致的,只不过是站在各自的立场,把对自己诉求最有利的部分提炼出来,当成全部事实来陈述。
这种罗生门式的讲述,其实把所有信息堆到一起,就能看到事情的全貌了,一点都不复杂。
把现在双方所有陈述,以及各家媒体的报道,包括鲍某某放出来的QQ对话和电话录音整合起来,时间线如下:
2015年9月,跟李某某母亲QQ交流,商量收养女儿的事宜;
2015年10月,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以及中间人碰头;
2015年11月,鲍某某将李某某带回北京同住;
2016年元旦夜,鲍某某跟李某某发生关系,当时李某某刚好年满十四岁。对此李某某认为是“性侵”,鲍某某认为是“双方自愿”;
2016年4月,鲍某某到山东烟台工作,李某某跟着一起搬过去,同住在烟台的公寓里;
2019年4月8日,李某某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送警;
2019年4月9日,李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某派出所说出了自己的遭遇,第一次立案;
2019年4月中下旬,办案警察打电话给李某某,叫她去领《撤案决定书》,“撤案没有道理”,她们希望再次立案;
2019年8月份,李某某找到了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李律师;
2019年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某某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而可以确定的事实就是:鲍某某跟李某某母亲在QQ上聊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对方跟自己年龄差没有四十岁,所以无法构成收养关系,但鲍某某还是决定跟对方见面。也就是说,双方线上可能就已经把这事情从收养聊成了“童养媳”交易,这也是鲍某某最开始的目的。
鲍某某中间几个月跟李某某没发生关系,其实是在核实确认她的真实年龄,作为国际大律师的鲍某某,知道14岁是一个必须跨过去的坎儿,一旦不小心被绊倒在这里,自己将来就会倒大霉。所以在确定对方已经满14周岁以后,鲍某某迫不及待的跟对方发生了肉体关系,这里面一定有强迫成分,甚至暴力手段。但当时李某某没有能力反抗,而且鲍某某跟李某某的母亲有经济补偿,所以李某某没有报警。
之后李某某已经错过了最佳取证的时机,而且根据身份证生日和骨骼测试,李某某陈述的2016年年底,都已经过了十四岁。这时候要主张性侵成立,只有采集鲍某某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但时间原因,这部分证据已经无法采集,这都是鲍某某精心策划的结果。
之后的电话录音,QQ对话也好,都是鲍某某故意留存和制造的,李某某在跟鲍某某发生关系后,因为自己没有反抗的能力,也没有去社会谋生的技能,所以只能依附于鲍某某,并且真的把他当成托付终身的对象。
后来鲍某某玩腻了李某某,打算彻底跟她们切割关系,所以李某某跟母亲才决定报警揭露这一切,但最有利的证据都掌握在鲍某某那里,李某某母女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凭着自己的单方陈述跟一个精通法律的人士进行博弈,直到如今的尴尬局面。
鲍某某或许掌握着非常有利的证据,而且也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最终胜利,但他这种丑陋的心态,利用自己经济和资源优势玩弄弱势群体的嘴脸,绝对不会被社会道德所容许。
因为有钱,所以可以钓出对方的贪欲,让李某某母亲把女儿交给自己。母亲在这里是失职的,但不代表鲍某某就是对的。
因为精于把握人性,所以对年幼的李某某精神控制,让她对自己产生爱人一般的依赖,形成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一样的心态,任由自己掌控玩弄。
懂得钻法律空子,让自己所做所为都无法形成法律上的罪责,典型的利用专业作恶,这是对法律最大的亵渎,这种人业务能力再强,也应该被行业唾弃。
鲍某某处心积虑的上演“忘年爱情”大剧,越是抛出各种有力证据,越是让人看到他变态下作的嘴脸。他在法律上的油滑经营,让他彻底失去了道德的底限,即使最后他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也永远会以“恋童变态”的形象,为万人所唾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开讨要彩礼被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开讨要彩礼被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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